加分办法
2014年高中招生实行加分录取。对“六类考生”,①初中阶段受到上虞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②归侨、华侨子女;③港澳台籍考生,少数民族考生;④初中阶段以来,获国家体育二级运动员或经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参加体育比赛获地(市)级第一名(省前八名)的考生;⑤初中阶段获省学科竞赛一等奖,艺术特长B级、小B级、双农独女的考生;⑥军人子女考生。其中第①、④类加5分;第②、③类加10分;第⑤类省学科竞赛一等奖、艺术特长B级加5分,小B级加3分,双农独女加2分。
同项不累计加分。以上考生享受加分的最高累计分值为20分。第⑥类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根据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绍政联〔2013〕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一)军人子女符合本地中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地中考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30分录取:烈士子女;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
(二)军人子女符合本地中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地中考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20分录取: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三)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在中考时加5分录取。上述(一)、(二)、(三)款加分不累计,最高加分值为30分。